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第31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第32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第33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第5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二、具体管理措施
(一)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1、该审批项目在河南政务网平台上办理,网址:http://sq.ccm.gov.cn/ccnt/sczr/oAuthHNLogin
2、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2)审核与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文化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3)公示:批准决定作出后,在河南省政务公务平台进行公示;
(4)送达:将许可决定书采取相关形式送达。
3、申报条件: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6)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9)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了二分之一;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结果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次“双随机”抽查活动和“交叉检查”活动。
(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1、该审批项目在河南政务网平台上办理,网址:http://sq.ccm.gov.cn/ccnt/sczr/oAuthHNLogin
2、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2)审核与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文化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3)公示:批准决定作出后,在河南省政务公务平台进行公示;
(4)送达:将许可决定书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采取相关形式送达。
3、申报条件: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③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4、申报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
(6)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8)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0)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了二分之一;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结果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次“双随机”抽查活动和“交叉检查”活动。
(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1、该审批项目在河南政务网平台上办理,网址:http://sq.ccm.gov.cn/ccnt/sczr/oAuthHNLogin
2、办理流程:
(1)筹建阶段:
①申请;
②受理: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③审核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④公示;
⑤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2受理: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4决定:经现场审核,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报条件: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③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①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②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4、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8)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9)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0)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11)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位置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5、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了二分之一;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结果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次“双随机”抽查活动和“交叉检查”活动。
(四)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1、该审批项目在河南政务网平台上办理,网址:http://sq.ccm.gov.cn/ccnt/sczr/oAuthHNLogin
2、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经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文化厅市场处受理相关材料,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查:文化厅市场处相关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送达:将许可决定书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采取相关形式送达。
3、申报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4、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业务发展说明;
(6)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5、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了二分之一;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结果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次“双随机”抽查活动和“交叉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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