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倩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归还保存在河南博物院的济源出土文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单位收藏,并非直接归发掘地收藏。
关于保存在河南博物院的济源出土文物,经河南博物院系统清查文物账目并核对文物,河南博物院共藏有20世纪60、70年代出土于济源庙街、泗涧沟的文物135件。1959年,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与济源县文化馆对庙街遗址进行试掘,1963年,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工作队拨交至河南省博物馆收藏出土的8件陶器、11件石器、3件骨蚌器、1件甲骨;1969年,河南省博物馆和新乡市文化部门在济源县帜城泗涧沟发掘了三座汉墓,河南省博物馆收藏出土的116件陶器,其中4件陶器于1991-1993年分别调拨至广州师范学院、湘潭师范学院、广州番禺市中学,目前,仍有112件收藏于河南博物院。河南博物院收藏的20世纪60、70年代出土于济源的135件文物均系合法发掘、依法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济源市博物馆可以与河南博物院充分协商,通过举办展览、借用文物等方式,优势互补,发挥文物的作用。
感谢您对文物工作的关心支持!
2018年6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文物局 0371-639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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